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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内容包括:所有21岁以上的男性纳税人都享有投票权。但议员应由选举大会产生,参加选举大会的公民须拥有或出租价值相当于100到200天具体依选区大小而定劳动的财产。
这就意味着要从大约100万人,相当于1789年选民的3分之1人群中选出大约3万人的选举团成员。
选举每年1次,每次改选3分之1的议员。与此同时,作为立法机构的国民公会将首次改为“两院制”,就是设立两个不同功能的“委员会”:议会下院与议会上院。
议会下院,即500人委员会又称为众议院或平民院,享有所有国家各项法律的创议权,议员年龄要求在25岁以上。另1时空是要求议员年龄在30岁及以上;
议员上院,即元老院亦称参议院或贵族院,由250名40岁以上的已婚或丧偶的男性代表构成,其权力仅限于批准或驳回500人委员会的立法案。
由于复辟君主制已无可能,依照宪法的规则,元老院负责遴选下1届的5位督政-府执政官。
基于国家政权平稳过度的需要,第1届督政-府执政官候选名单不是议会下院提出的,而是由直接从救国委员会与治安委员会的10多位委员中选举产生。
依照规则,5名督政官每年需有1人主动退出或是被裁掉,后1种方式将由元老院负责投票选出淘汰与新晋的人选。
此外,督政府的执政官们,无论是他们本人,还是由他们任命的各级部长,都不得成为立法机构的成员,这回归到“1789年的1项总体原则”,
国民公会的议员处于对自身权利的考虑,在《1795年的宪法》中附带有这样的条款:“第1届议会的两院元老院与平民院成员中的3分之2,必须从国民公会议员中选出”。而这就是,曾在公共舆论中引起过1场轩然大波的“3分之2条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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