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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4章 《1795年宪法》与督政-府 (2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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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正是手中掌握了巴黎和法国的内外军权,安德鲁可以4无忌惮的将保王党人和极端雅各宾派分子,拉出来1起吊打,而不是效仿历史上软弱无能的督政-府,搞着左右摇摆的“秋千政策”。

        由于缺乏必要的武力威慑,加之自身没有足够的权威,巴拉斯的督政-府1贯优柔寡断,习惯于看风使舵,在左派与右派之间来回摇摆,无法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连续性和稳定性。

        ……

        在入选治安委员会后,康巴塞雷斯曾写给宪法委员会的1封信,阐明了他对当下制定宪法的某些看法,尤其要求该委员会严格区分“1793原则”与“1789年原则”的不同性质。

        最初的时候,康巴塞雷斯委员的这1份工作函,并未得到宪法委员会的重视那是前者曾被踢出宪法委。等到安德鲁站在国民公会的大厅,公开引用了康巴塞雷斯那份信函中的1大段话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公民平等才是1个理智之人可以要求的全部。绝对平等属于痴心妄想,如果想要实现这种平等,那么所有人在智力、德性、力量、教育和财富方面都必须是绝对平等的……我们必须由最优秀的人来统治,最优秀的人是那些受过最佳教育、最关心法律维持的人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,除了个别的例外,你只能在以下人员中发现这样的人:他们有1份固定的财产,忠诚于财产所在的国家、保护财产的法律和维系财产的和平局面;财产和经济安全使他拥有良好教育的机会,而教会则使他可以明智而准确的,探讨决定国家命运之法律的利弊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在另1方面,那些没有财产的人必须凭借坚定的美德,才能关心那种不能为他维护任何东西的社会秩序,才能抵制各种向他展现希望的行动和运动……由没有财产的人统治的国家,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下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总而言之1句话,“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”。

        正是基于上述基本原则,在1795年9月下旬,国民公会通过了由宪法委员会拟定的1部新宪法,也就是《1795年宪法》。

        像此前的宪法1样,它以《人-权宣言》为序言、但没有提到出身平等和享受社会服务的资格、并以9项义务来平衡其列举的22项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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